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部位是按原厂配件维修,还是以定损价格更换市场流通配件呢?
2022 年 2 月 10 日凌晨,林某勇驾驶普通轿车在揭阳市金溪大道路段与另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发当晚,林某勇第一时间报警及联系其车辆购买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托维修公司对林某勇车辆事故损失部位进行维修。因保险公司给出的损价格为市场流通配件价格,与原厂配件价格相差较大,维修公司没有按照原厂配件进行维修。故而与保险公司通过口头协议,使用市场流通配件对该车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保险公司通知车主林某勇到场验收,车主到场后看到无更换原厂配件对车辆维修结果不满意拒绝提车,结果维修公司、保险公司和车主三方协商,由车主将车辆开往4S店进行二次定损维修。由于整个维修过程未完成,因此维修目前未能出具维修竣工合格报告。
事后,车主向揭阳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举报投诉信》。投诉维修公司存在伪造申请人签名、拒绝申请人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无法提供更换配件的合法来源、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去为事故车辆更换的配件更换为原厂配或承担更换原厂配件的成本及维修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经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多次组织双方约谈,最终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未能达成协商结果,运输局建议投诉人进一步向保险公司索赔,更换原厂配件。
2022 年 11 月 1 日,林某勇不服揭东区交通局作出的《回复》,向揭东区政府申请复议。揭东区政府经调查审理,查明揭东区交通局对林某勇投诉未完全履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监督检查管理职责。根据规定,撤销揭东区交通局作出的《关于妥善办理维修服务质量投诉的函的回复》,决定责令对该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维修公司对该复议决定有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维修公司认为根据投保人的投保金额,保险公司给出的损伤配件定损价格只能按照市场流通配件和工时进行赔付。因此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对事故车辆损伤部位采用市场流通配件进行换件维修,既没有隐瞒事实,也不存在欺诈行为。且林某勇与保险公司发生的理赔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林某勇无权再就本案纠纷向维修公司及保险公司提出任何投诉请求。
法院认为,揭东区交通局未就举报投诉事项作全面处理,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揭东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给予维持。维修公司诉求理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驳回维修公司的诉讼请求。